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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3
臺北市政府在保障民眾參與都更權益下,持續推動都市更新

臺北市政府在保障民眾參與都更權益下,持續推動都市更新 有關媒體報導「說百次不都更,無路用;南海路住戶怒:身體護家園」事宜,本府業已接獲民眾多次陳情書,並已錄案辦理,同時責成實施者應向陳情人妥予協調說明,後續本府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秉持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進行審議,以保障民眾參與權益並兼顧都市更新之推動。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關「擬訂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五小段446-1地號等4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前於98年8月10日核定實施,惟實施者擬調整建築平面配置,於99年4月9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22條及29條規定申請「變更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五小段446-1地號等4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

本案前於100年1月5日至2月3日辦理公開展覽,並提請101年4月30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93次會議審議,因陳情意見眾多,決議另組專案小組審議,以維護民眾權益。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進一步表示,陳情民眾多次來函表示欲撤銷事業計畫同意書,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3項規定,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88條、89條、92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本案之同意比例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依法仍需進行相關都市更新審議程序,惟本府已錄案,並依規定要求實施者加強溝通說明。 另有關媒體報導「同樣的事情不要一再陳情」事宜,臺北市都市更新表示,陳情人之陳情意見業於首次提出時,即已錄案辦理,並責成實施者妥予說明協調。

惟該陳情人多次向本府提出同樣之陳情內容,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函復陳情人,但經本府收錄之相關陳情意見,經彙整後會提至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作為審議之參考。本案於101年4月30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93次會議審議時,業參酌陳情意見進行討論,針對實施者所提計畫,認為尚須再予研析,以求周延,故決議另組專案小組詳予審議。

都市更新係本府主要推動政策之一,本府當審慎公開、公平審查相關都市更新案件,以保障民眾參與都更權益,並兼顧更新之公共利益下,持續推動都市更新政策。

資料日期: 2012-05-02 資料來源: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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