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台財產估字第10000384461號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國有財產價格,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適當機構、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查估。
五、國有不動產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 國有土地之價格,應逐筆查估。
(二) 屬於取得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其價格以開發後之價值計估,並得按國有土地
占整體開發面積之比例減除開發成本;所減除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國有土地計估價格
之百分之三十。
(三) 國有建築改良物之價格,應逐棟(戶)按其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之餘額估計。但已超
過耐用年限者,得依照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現值計算。
(四) 國有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之價格,應按各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一併查估。該建物及
基地總價減除前款查估之建築改良物價格後,為基地價格。私有區分所有建物使用之國
有基地,其價格之查估亦同。依上述規定查估之基地價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
得將房地總價依建物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該建物當年期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總
額之比例,分算建物價格與基地價格。但分算後之基地價格如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
,以當 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基地價格,而房地總價減除該基地價格後之餘額為建物價格。
(五) 國有農作改良物之價格,參照當地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補償標準查估。
(六) 國有林產物之價格,依照林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查估。
(七) 天然資源之價格,依照有關法令查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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