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之容積額度之依據,包括法律與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都市計畫書等,獎勵的種類繁多,雖個別獎勵皆訂有上限,但尚無總量累計上限之規定,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之情形。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爰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三訂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並訂定自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本細則第三十三條配合本次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內容,因非屬都市更新地區及災害重建,修正原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之規定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以符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資料日期:2012/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