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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
北市府仍將兼顧情理處理都市更新條例受理代拆案;「老舊公寓更新專案」須透過審議提升更新後整體都市生活品質

有關新聞媒體及部分團體網站所載「不滿都更政策民團監院陳情」及「政府建商聯合做都更大夢,原弱勢住戶流離失所」事宜,北市府重申,實施者若依法向北市府提出代為拆除之申請,北市府必須受理。但為求辦理過程謹慎和諧,北市府仍會透過多次、多方協調的機制,希望雙方儘可能達成共識,圓滿解決。至必要時始依法強制拆除,排除長期無法順利推動都市更新之核心問題。   至有關「老舊公寓更新專案」,係為因應全球氣候暖化、高齡化社會需求以及保障大多數市民居住權益、安全等,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增加專案容積獎勵,誘導建築設計將老舊中低層建築物轉型生態、低碳、友善與安全社區,以因應時代需求。另為確保更新後社區環境符合本府政策,仍須提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三方審議,以嚴格把關。 另有關「都更多數決制度設計弊病叢生:惡化資訊不透明狀況、縱容實施者圖利」,北市府重申,受理辦理期間,凡接獲陳情事宜,必敬邀陳情民眾參與幹事會、審議會表示意見,俾供審議參考,並無建商權力大增或靠向財團之情事。且為教導北市民參與更新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更新處製作「都市更新市民操作手冊」、「辦理公聽會建議說明及注意事項」、「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問答集」手冊等,以淺顯易懂說明都市更新程序與地主應注意事項。 至於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為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因此北市府於100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為將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與中央「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相符。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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