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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個人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建屋出售核屬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為防杜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規避營業稅,並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個人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蔡君於98年間出資購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非以其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不符免辦營業登記之規定,案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營業稅58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建屋出售或個人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有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者,請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 法務二科 簡淑娟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90
資料日期: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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