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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9
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於101年4月8日召開第二次會議,獲致十點共識

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於101年4月8日召開第二次會議,獲致十點共識
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已召開第二次會議討論,共獲致十點結論。有關近來接獲許多市民提供顧問小組之陳情信函,倘涉及建議法令部份,將於顧問小組內討論研析,另倘涉及個案部份,將交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妥予回應處理。
本次會議有以下幾點共識:
一、 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為拆遷之義務,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由法院執行拆除。
二、 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之規定。
三、 為確保估價師選定之公正性,建議明訂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三家估價師之選定,需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
四、 明訂更新案應於地上物完全拆除後,始得核發建照及預售。
五、 建議劃定單元及事業概要合併辦理,同意比例門檻由原來之1/10提高至1/2,送件前應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並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確定範圍。不同意劃入更新單元者,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為之,供審議會參考。
六、 建議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之機制,其同意比例門檻為9/10。
七、 百分之百協議合建之案件,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之規定,並建議以簡化程序辦理,惟審議會仍應針對公益性部份進行審查。
八、 建議同一更新單元內,倘有不同意重建者,得採整建維護方式處理。
九、 為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
十、 為提升審議品質,建議明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審查。

資料來源: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資料日期:20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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