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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該筆土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於遺產總額,又該筆土地於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可以該土地價值同額列報扣除額,又出售土地已收取之價款於繼承日仍餘存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亦應列報於遺產總額。 甲君於100年9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以1,200萬元出售予乙君,乙君已先支付4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甲君旋於100年11月死亡。甲君的遺產稅申報, 其遺產總額應包含: 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 2.取得之土地款4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 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800萬元債權。 另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可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審查二科陳股長06-2298041 資料日期: 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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