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層表示,近年來公設地市價和公告現值的差價變動不大,原則上,將維持捐地限抵公告現值十六%的認定標準。
「捐地抵稅」曾是富人、財團最愛的「節稅」手法。因捐贈政府機關可抵稅,富人低價收購畸零地、公設或既成道路土地後,再捐贈給政府,就可以較高的公告現值來抵稅,使稅收每年減少上千億元。不但有違賦稅公平,還讓政府難以處理滿手的爛地。
為解決「捐地抵稅」問題,財政部在九十二年起訂出限抵土地公告現值十六%標準,使此種手法近乎絕跡。不過,去年底大法官認為稅法沒有明訂實物抵稅的認定標準,也沒有授權財政部可自訂限抵標準,在沒有法源依據下,認定違憲。
財政部官員表示,修法草案規定,捐贈土地等實物,原則上都要依實際買入成本來認定,捐贈人若舉不出成本,國稅局可以不同意抵稅。但因土地等要捐出的財產來源為繼承、受贈等拿不出成本證明,或因折舊、耗損等因素使成本與捐增價值差異太大,可推計課稅。
財政部修法草案中訂定,推計課稅由未來財政部參考捐贈年度的市場交易情形來認定。
官員舉例,若繼承一筆畸零地,當年取得成本不但極低也難以舉證,捐贈給政府時,不能以現在公告現值來認定抵稅,只能限抵公告現值的十六%。如果捐贈股票,但現在因公司經營不善股票已成「壁紙」,雖然捐贈人可出具當初持有成本的證明,也不能依成本抵稅,都要以實際市價來認定。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資料日期:2013年3月13日 上午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