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百九十二次委員會決議。內政部於100年1月3日公告 修正「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條文大略內容如下
壹、應記載事項如
一、契約審閱期
二、賣方對於廣告之義務
三、買賣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四、停車位數量及價款
五、付款條件
六、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七、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八、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九、驗收
十、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十一、通知點交期限
十二、保固期限及範圍
十三、貸款約定
十四、貸款撥付
十五、停車位轉讓條件
十六、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十七、稅費負擔之約定
十八、規格誤差之處理
十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十、違約之處罰
二十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二十二、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名詞,如有使用「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名詞,須以不小於表示面積之字體註明其意義。
三、不得約定繳回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四、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五、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詳細條文請參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