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於101年4月13日召開第四次會議,新增二點共識及建議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共27條 一、達成二點共識: (一)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包括重建、整建及維護,惟現行條文內容以重建方式為主,致執行整建維護面臨許多疑義(例如同時採二種以上處理方式時,同意比例與容積獎勵如何分算、同一建築執照之部份建物擬採整建維護困難等),故建議應於都市更新條例內另訂整建維護專章予以規範。 (二)強化所有權人之退場機制 1.公展結束前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書,不需負舉證責任。 2.事業計畫核定後,應於3年內提出權利變換計畫,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1年,逾期報核,事業計畫自動失效。 3.增加權利變換計畫亦需取得超過9/10同意書比例。 二、針對歷次已達成20點共識之相關條文進行審視,建議修正都市更新條例19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4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2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2條,總計27條。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資料日期:101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