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然有效,召集人如於公聽會舉辦當時符合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規定,該公聽會之舉辦自具有效。(2)可以擔任申請人,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該財產為自由處分,因此可擔任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