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法條內僅規定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並沒有規定住戶可以自行選任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也沒有寫明實施者選任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方式。所以住戶可以向實施者(建設公司)提供意見,推薦或建議估價師事務所,通常實施者都會接受住戶的意見而來委託估價師事務所。希望這樣的回答有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