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ns: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略,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略。
所以都市更新同意的計算是以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基準,這部份是不用地上權人的同意。
但是在辦理都市更新相關公聽會時,是需要通知相關權利人的,當然包含地上權人,所以你也可以參與公聽會及發表意見。
2. Ans:這邊的意思是地上權等相關權利人的權利是依附在土地上的,所以土地面積約有60坪,而你所上設有地上權登記約20坪,你只能就這20坪的部分按比例來主張你的權益。
3. Ans: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五條,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下列事項進行調查:1、參與分配更新后土地及建築物之意願。2、更新后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之意願。
其實地上權人就是權利變換關係人,所以談到權利變換時,實施者依法會詢問你參與權利變換的意願,所為分配時的考量,如果你選擇不參與,就是分配更新前的權利價值,如果參與,能夠達到最小的分配單元時,你就可以參與選配房屋。
4.Ans: 承上題答案,當然有可能達不到最小單元而造成這樣的情況。
希望以上的回答有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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