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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問我Q&A
一般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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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日期:2011/11/16
都市更新問題 我想請教各位先進關於地上權人都市更新的權利問題
我現在的狀況是:
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約有60餘坪,我在其土地上設有地上權登記約20坪(有地上權權狀),並無繳租與設定使用年數,而建物部份並沒有做過第一次登記,而近年來有建商在談都市更新,所以想請教各位一些關於我這種情形的權利問題
1.都市更新是否會詢問地上權人的意見?
目前建商只有找地主討論都更劃定的範圍,並無詢問我有無參與都更的意願
是因為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記載:「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此法條並無寫說需要地上權人同意,所以建商才沒有詢問我的意見嗎?
將來也都不會詢問我的意願嗎?
2.如果將來同意都更,談到權利變換的範圍
都更條例39條中指:「前項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範圍內,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分配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
這裡的意思是說將來權利變換時,我們權利變換的範圍,是在地上所有權人權利變換的範圍內嗎?
以我的情形來看,地上權約佔土地面積1/3,所以將來若建商給了地主45坪,而我就要只能拿那45坪中的1/3,也就是15坪,是這樣的意思嗎?
3.權利變換的價值計算時點,是都更前還是都更後?
網路上面有看到有人說,權利價值計算的時點與當初是否同意都更作為依據,
如果起初表態同意,那計算的時點是以都更完後的市價計算,若當初表態不同意,則是以都更前的價值計算
可是以我們這種情況,建商都沒有詢問我們都更的意願,將來談到權利變換時,究竟是以何種時點作為計算呢?
4. 就算將來可以參與權利變換,但我只有20坪的地上權,最後會因面積太小達不到最小單位面積,所以頂多只能選擇拿錢或貼錢買嗎?
以上是我的疑問,還盼各先進解答,謝謝
都市更新回答

1.Ans: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略,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略。

所以都市更新同意的計算是以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基準,這部份是不用地上權人的同意。

但是在辦理都市更新相關公聽會時,是需要通知相關權利人的,當然包含地上權人,所以你也可以參與公聽會及發表意見。

2. Ans:這邊的意思是地上權等相關權利人的權利是依附在土地上的,所以土地面積約有60坪,而你所上設有地上權登記約20坪,你只能就這20坪的部分按比例來主張你的權益。

3. Ans: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五條,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下列事項進行調查:1、參與分配更新后土地及建築物之意願。2、更新后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之意願。

其實地上權人就是權利變換關係人,所以談到權利變換時,實施者依法會詢問你參與權利變換的意願,所為分配時的考量,如果你選擇不參與,就是分配更新前的權利價值,如果參與,能夠達到最小的分配單元時,你就可以參與選配房屋。

4.Ans: 承上題答案,當然有可能達不到最小單元而造成這樣的情況。

希望以上的回答有幫助到你~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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