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為都市更新單元,有7 個劃定的基準如下(請參照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 及13 條規定):

1. 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3. 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經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劃定之。 5.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 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6. 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人數及面積均在十分之八以上同意者7. 更新單元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者,不受上述1~6 點限制,一幢建築物也可以。
進階知識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除符合劃定基準外,另需符合14項指標中至少3項,請參考「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都市更新市民操作手冊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134040&ctNode=19937&mp=118011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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