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條訂定主要原因在於選屋時必然不會剛好滿足完整一戶,所以不夠的坪數要跟建商買,多出來的坪數建商要買回去,因此訂定之找補價格要公平合理。
地主在選屋時除了考量自己的需求,也會因為找補價格的高低認知而影響選擇房型的大小,如果主觀認定找補價格低,就會比較偏向選擇較大坪數;反之,找補價格高,比較會選擇坪數較小單元讓建商補貼多餘坪數之金錢,跟口袋深不深較沒關係。
都市更新建商所定房屋價格可能有四種:(1)是權利變換選屋時建商所提供之定價表(2)是權變作業時估價師所評估更新後新屋價格表(3)是正式銷售時建商公開銷售牌價(4)是建商與銷售公司所訂之合約底價。
若是以95%(亦即扣除5%銷售費用之意)計算,合理的價格訂定應該是第四種最公平,因為那是最接近銷售當時市場合理價格。因此合約中應該載明清楚是哪一種價格,以免找補時造成糾紛。
若是用第二種估價師的價格,由於估價時還有一段都更申請審查時間,於建照取得後才能銷售,且一般估價師評估價格在現行權利變換制度下必然比市價還低,若以估價師價格,地主必然希望選擇較大坪數,對建商較不公平,恐怕建商不會接受。但由於權利變換成果具有強制公示效力,找補差額價金在報告書皆已明定,若地主於都更核定後主張依據核定差額價金作為找補標準,依法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