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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日期:2011/07/04
都市更新問題 想請問各位關於合建分屋找補的問題,
合建合約上有寫“依所定房屋價格之95%相互找補,惟相互找補僅限一戶及一個車位內. ”我在想如果房屋價格定的比較高,那地主應該都會想要賣,定的比較低, 那口袋深的地主應該會想要買,那建商如何來控制這房屋的價格,我可以約定說用權利變換計畫書的核定的估價結果來定這找補的價錢嗎?這樣是不是對想要買的地主有利?
都市更新回答

這一條訂定主要原因在於選屋時必然不會剛好滿足完整一戶,所以不夠的坪數要跟建商買,多出來的坪數建商要買回去,因此訂定之找補價格要公平合理。

地主在選屋時除了考量自己的需求,也會因為找補價格的高低認知而影響選擇房型的大小,如果主觀認定找補價格低,就會比較偏向選擇較大坪數;反之,找補價格高,比較會選擇坪數較小單元讓建商補貼多餘坪數之金錢,跟口袋深不深較沒關係。

都市更新建商所定房屋價格可能有四種:(1)是權利變換選屋時建商所提供之定價表(2)是權變作業時估價師所評估更新後新屋價格表(3)是正式銷售時建商公開銷售牌價(4)是建商與銷售公司所訂之合約底價。

若是以95%(亦即扣除5%銷售費用之意)計算,合理的價格訂定應該是第四種最公平,因為那是最接近銷售當時市場合理價格。因此合約中應該載明清楚是哪一種價格,以免找補時造成糾紛。

若是用第二種估價師的價格,由於估價時還有一段都更申請審查時間,於建照取得後才能銷售,且一般估價師評估價格在現行權利變換制度下必然比市價還低,若以估價師價格,地主必然希望選擇較大坪數,對建商較不公平,恐怕建商不會接受。但由於權利變換成果具有強制公示效力,找補差額價金在報告書皆已明定,若地主於都更核定後主張依據核定差額價金作為找補標準,依法是可行的。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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