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之決定,乃在於是否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 條規定之法定同意比例門檻。
一般決定實施者有三種方式: (1) 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主動找大家商談辦理都市更新。 (2) 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自組「都市更新會」,由幾位熱心的地主開始找大家商談辦理都市更新。 (3) 更新單元內之社區組織已經很成熟,如管委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則以其會務運作來甄選出「實施者」。
進階知識 要提醒大家,都市更新條例中,並未對實施者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有規範,僅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因此建議在簽具同意書前應多主動了解實施者,蒐集資訊,切勿道聽塗說,你也可以到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下載「核定之都市更新案實施者及規劃單位資料清冊」參考。
如果要自組「都市更新會」,必須在取得「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或者以取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例門檻後籌組成立。其流程如下:

進階知識 。都市更新會之「會員」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所以都市更新會是大家的事,發起人經市府核准籌設後,須召開成立大會,出席人數必須符合法定出席比例門檻才算有效,而且重要事項議決(例如都市更新會組織章程之訂定)需要符合法定同意比例門檻才能行使。(請參照都市更新團體設立及解散辦法第10 條規定)
。當成立大會成立後,都市更新已開始啟動,一切會務的運作是依據該都市更新會之組織章程規定,請務必詳讀與了解。更新會的成員是自己的鄰居,由於涉及權利義務,請務必出席會員大會。無法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可以委託他人代理,請記得寫委託書。( 請參照都市更新團體設立及解散辦法第9 條規定)
。「都市更新會」是因為辦理都市更新而成立的,當都市更新事業已經完成,則需解散。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都市更新市民操作手冊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134040&ctNode=19937&mp=118011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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