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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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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日期:2011/08/29
都市更新問題 因為最近建商來談都市更新案,其開的條件為新屋室內面積不小於現有建物室內面積 + 1車位,
但其所定義的室內面積為→權狀之 (主建物面積) ─ (當樓分攤之公用樓梯面積的1/2)且不含陽台或陽台外推的面積。

因概算光樓梯的1/2平均每戶少1.7坪面積,陽台外推的面積亦有約2坪,住戶認為雙方認知差異太大,依建物所有權狀有區分為「主建物面積」及「附屬建物面積」,因搜尋相關「主建物」定義時有的網友說:主建物=室內面積(不含陽台) + 樓梯間面積;但亦有人說:若樓梯屬公共共同使用(非專用)時,主建物不含樓梯面積(單指室內面積),而樓梯面積歸屬於公共設施面積或附屬建物,因為說法不一,所以想請問魏經執行長及各位大大的見解,及請教一般談都更時所指「室內面積」泛指哪些面積,並請問建商所開條建是否合理註:台北市,民國70年完工5樓10戶公寓,原容積約370%。
都市更新回答

1. 建商所定義的室內面積為→權狀之(主建物面積) ─ (當樓分攤之公用樓梯面積的1/2)且不含陽台或陽台外推的面積,目前很多公寓都是這樣登記的。
2. 您所提到網友對於主建物的定義,這兩種都是正確的。因為早期地政登記時,有的會把公共使用的樓梯間登記到主建物面積裡面,而目前登記上時會把樓梯間登記在公共設施裡面(小公),這是主要差異所在。
3. 目前看起來建商是以您的原建物面積來作為合作條件的基礎,與一般用土地持份面積做為分配基礎的試算方式不同,您可能要詳加比較後才能判斷何者比較合理。
4. 至於建商開的條件合不合理,必須看都市更新基地的條件而定,建議您提供基地的區位資料,我們可以提供免費評估服務,作為您判斷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希望這樣回答對您有幫助~~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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