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二條,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 一、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及聚落。 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三、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 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五、祭祀公業土地。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予計算。 而你的土地因為欠稅被禁止處分,原則上是不能計入都市更新同意比例之計算, 不過還是要看主管機關的意見,建議你可以打電話洽詢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相信可以達到更肯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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