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 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5 條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31 條: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