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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問我Q&A
一般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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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日期:2011/10/07
都市更新問題 您好,因大樓申請都市更新由所有權人自行成立都市更新會實施,日前已完成權利變換的選屋作業,選屋前對於選屋規則、建築設計...等皆有進行兩次的表決且通過。

選屋後更新會通知因市政府有對於獎勵措施修法,可節省建築成本及增加建築空間,因此召開臨時大會投票重新設計建築圖面及重新選屋,當日決議未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的同意門檻決議,但更新會遲未將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書送交台北市都更處進行審議。

日前協助本大樓都更處理(xx都更)成員以其個人名義並載名為個人意見(非公文)發文至更新會,更新會將其個人意見轉寄給所有住戶,其內容大致說明如下:
1.當時的選屋規則可能有不完美之處,致使後續選屋後所有權人提出陳情(兩位),可能會讓都更處審議不通過。
(但選屋規則由xx都更業者建議,且更新會事前有去函都更處,都更處有回函知悉)
2.因可能影響所有權人權利,所以xx都更業者實難以繼續送交計劃書審議,因此都更時程將會延宕不會送件審議。
3.因上述理由仍建議更新會可因獎勵措施修法,重新修改建築圖及選屋
(但臨時會已表決不通過重新修改建築圖,且中心更改建築圖及選屋已經兩次了)

請問專家,臨時會所表決議題可重覆表決或其他方式再否決嗎? 自議決未過後,更新會與協助更新業者即以消極態度回應,且以業者個人名義發文表明仍要更改建築圖面及選屋,請問這種狀況住戶該如何保證權益使更新會必須送件審議? 還是只能妥協?
都市更新回答

1.目前你們更新會已經確定完成建築設計、權利變換的選屋作業了,且都有經過第22條規定的同意門檻決議,那就已經完成法定程序,而且召開的臨時大會的議題也沒有到達法定門檻,那就屬於無效的決議;那就照之前的決議繼續進行下去。

2.更新會是由全體所有權人因應都市更新所組成的團體,對於能夠達到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的同意門檻的議題就得執行,這應該是毫無疑問的,尤其是協助製作都市更新報告書的都更公司,他是受全體所有權人委託來執行都市更新相關事宜,應該以更新會的意見為依歸,而且更新會跟都更公司之間應該也有業務承攬關係,這點需要明白的告知,按照都更會的要求來執行業務。

其實要進行都市更新還是建議能夠儘量多溝通,儘量能符合每一個所有權人的需求,這樣都市更新重建才能順順利利的完成。

希望這樣的回應有幫助到你~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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