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實施者會將更新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應領之補償金額及舊違章 戶處理方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及「應領之拆遷補償費」。請參照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19、20 條。
2. 依照建築法令規定,申請拆除執照必須獲得全體所有權人之同意,不過按都市更新條例的規 定,實施者是具備申請拆除執照之資格,建築執照也是。
3. 拆遷安置計畫在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都會載明,實施者必須依據該計畫辦理,如 發放拆遷補償費及給予租金補貼等,更新前房屋的拆除,按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是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但大多委由實施者執行,實施者如無法處理,是可以向市政府申請代為拆除。
進階知識
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案件,皆循一般建築管理及地政登記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於實施完成後,向市政府申報都市更新成果備查。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都市更新市民操作手冊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134040&ctNode=19937&mp=118011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