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第8條有限定時間,必須於權利變換計畫送件前6個月內「評價基準日」所做的估價才為有效,且將來還是以都更核定後為準。不在期限內的估價僅可做參考,無法作為都更分配的依據。
法規參考: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前項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八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評價基準日,應由實施者定之,其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定發佈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於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其評價基準日,得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佈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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