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於2012-06-04 (文 號:府授都規字第10131756100號)說明有關北市「市場用地」建蔽率、容積率認定原則:
一、依北市府都市發展局案陳市府101年5月1日核示辦理。
二、市場用地之建蔽率或容積率於都市計畫書內已載明者,依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辦理;未規定者,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辦理。
三、原都市計畫規定市場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經都市計畫檢討未載明特殊規定者,仍應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資料日期:2012-06-04 發文字號:府授都規字第101317561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