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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2
都市更新案須完成法定更新審查程序始得辦理更新重建作業

有關網路流傳疑似以台北市政府劃定更新單元公告作為建設公司廣告照片事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該地區雖屬市府劃定為更新單元之範圍,惟後續仍須依法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報核程序及其他相關法定程序並經市府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重建作業。並呼籲各建設公司勿以市府函文作為廣告手法,以避免民眾誤解。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案件係採分階段辦理審查作業;第一階段係確認土地是否為市府劃定之更新地區或由民眾自行申請劃定之更新單元,取得辦理都市更新之資格;第二階段乃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辦理都市更新之意願,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同意比例後,向市府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第三階段則由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擬具更新事業計畫,徵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達法定同意比例後,復向市府申請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另倘都市更新事業採權利變換為實施方式者,另須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向市府申請報核。 查該案已完成第一階段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檢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市府申請報核,刻辦理審查作業程序中。至就圖中所示建設公司係屬該案計畫書中所載之預定實施者,仍須俟市府核准事業概要後,且於一定期間內由範圍內所有權人選定該機構擔任實施者,再由實施者推動第三階段,即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相關附件向市府申請報核,經市府審竣核定實施後,始得辦理重建。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資料日期:1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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