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每年第一季公告,請務必先到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下載公告資訊與檔案(包含公告內容與 提案書範本),建議找專業者協助評估整建維護項目與所需經費,並協助填寫提案書。
2. 基本上只要是位在臺北市的一幢合法建築物都可以申請,至於由誰申請,請回顧操作大「攻 略6」。提案前,務必要跟住戶凝聚辦理整建維護的共識如召開住戶大會等,再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對於後續作業會比較有效率。
3. 所有的提案經審議會核准補助上限後,市政府將配合公告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4. 申請人必須於公告劃定更新單元後3 個月內,辦理以下事項: (1) 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聽會。 (2) 整合居民意見,簽署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同意書。同意比例比照重建之門檻。 (3) 撰寫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書。
5. 整建維護撥款方式共分兩期,分別於各期完成後,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一期: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市政府核定後60 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核撥補助經費30%。 第二期: 於工程竣工並查驗通過後60 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核撥剩餘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都市更新市民操作手冊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134040&ctNode=19937&mp=118011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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