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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因應內政部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都市更新條例釋憲後之會議結論 市府將召會討論兼顧保障市民權益及行政效率下之作業方式

因應內政部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都市更新條例釋憲後之會議結論
市府將召會討論兼顧保障市民權益及行政效率下之作業方式

有關報載「都更釋憲 北市都更受影響」等內容,更新處表示,市府於解釋作成後第一時間及召開記者會說明釋憲內容,並不影響本府依法核定文林苑更新案及執行代拆作業。並促成內政部於102年5月6日召開研商會議以確定全國一致性之作法,市府於102年5月9日收到會議紀錄後即依會議結論辦理,惟中央尚未訂定全國統一之聽證作業規範,市府將儘速邀集相關單位討論過渡期間之作業方式。
更新處表示,依據內政部會議結論,確認在一年失效期限屆至前,如法規尚未修正或廢止,基於法律秩序安定性考量,仍應屬有效;惟為避免合憲性爭議,宜在不違反現行有效法規之前提下,配合調整行政措施。因此事業概要同意比例仍依現行規定辦理,而解釋文公布前,申請之概要案依現行規定辦理,事業計畫已辦理公開展覽者仍依現行規定舉辦公聽會;解釋文公布後,申請之概要案將提請都更審議會審議,事業計畫尚未辦理公開展覽者,將參考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舉辦公聽會;另解釋文公布後,核准之事業概要、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書圖將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送達權利關係人。
更新處進一步表示,已將會議紀錄函轉北市各相關公會、學會及單位,並將儘速邀集相關單位討論過渡期間之公聽會作業、概要審查方式及送達方式,俾兼顧保障市民權益及行政效率下,推動本市之都市更新。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更新事業科
資料日期: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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