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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2
核定「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958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958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自民國102年2月21日起發布實施。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公告日期:102.02.20
發文字號 :北府城更字第10200009041號


依  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9、29及3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958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及「擬訂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958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02年2月21日至102年3月22日止,共計30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依都市更 新條例32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2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102年2月21日至104年2月20日止,共計2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10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2個月。
八、內容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市長 朱立倫

資料來源:新北市資訊站
資料日期: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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