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100年11月10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修正,簡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免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逕由臺北市政府審核之規定,臺北市政府業修正發布「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以下稱本作業須知),將於102年1月1日實施,使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審核有明確裁量基準,協助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推動。
更新處表示,因應自治條例修正,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劃定改由市政府審核,故參酌原「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及彙整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審議原則等,發布臺北市政府已受理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審查原則,作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審核依據。至本次作業須知之修正,係將前揭審查原則納入,並整合納入說明會、鄰地協調會等相關規定,併同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因此,本次發布之作業須知可使民眾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得以明確依循,且程序中案件亦不受影響。
更新處進一步表示,本作業須知實施後,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將可重疊劃設,但為保障已公告劃定更新單元之權益,需於本須知發布實施一年後,始可申請劃設。未來並將持續檢討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相關規定,針對14項評估指標檢討修正,以符合社經環境變遷。
點閱: 56 資料更新: 2012/11/25 14:01 資料檢視: 2012/11/25 14:01 資料維護: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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