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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4
公股資產活化 擬排除銀行法

針對公股銀行資產活化,是否能排除適用銀行法,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昨(13)日指示銀行局,儘可能協助、個案檢視;銀行局表示,若公股銀行是在民國89年前取得非自用不動產,未來改建或都更,應可不必符合銀行法自用的標準。

但若是現在被定義為自用不動產,銀行局表示,公股銀行與民營銀行都必須一體適用同樣的規定,即50%以上不動產必須自用。

金管會昨天舉行委員會,財政部次長曾銘宗代表出席,且提出財政部要推動公股銀行資產活化,且前提是不出售資產,公股銀行以出地方式,將各分行或不動產,與建商合建或推動都更,提高不動產價值。

由於銀行法75條規定,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即自用比率不得低於50%,但若土地、舊大樓進行改建或都更,興建更高樓層的大樓,屆時自用比率可能低於50%,財政部建議,公股銀行活化資產計畫,即是以不出售土地為原則,若銀行只是出土地,不出營建款等進行改建或都更,應可排除適用銀行法75條。

銀行局解釋,銀行法規定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就是希望銀行收受大眾的存款,不要去投資不動產、當包租公,公股銀行擁有極大量的行舍、不動產,若都進行改建、都更,變成大樓出租,外界觀感恐不佳。

銀行局認為監理必須一體適用、考慮公平性,無論公股銀行或民營銀行都是同樣的監理原則,不少民營銀行同樣也有行舍、不動產,但卻沒有提出類似的建議,頂多就是出售。

官員表示,公股銀行早年因為承受日據時代資產等歷史因素,財政部曾在民國89年時發函,若先前已取得非自用不動產者,就繼續維持非自用,可免適用銀行法75條,這部分若未來改建、進行都更,同樣還是可列為非自用不動產,建議財政部可先請公股行庫進行非自用不動產的活化。

陳裕璋裁示,為協助國庫活化資產,建議財政部先檢視公股行庫有多少自用及非自用的不動產,自用部分若需要活化,屆時是否違反銀行法規定,將個案檢視後再決定是否需要調整法規。

資料來源: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資料日期: 2013年3月14日 上午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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