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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5
北市府公告受理本年度都更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主旨:公告受理101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位於本市之七樓以下且無電梯之合法建築物,且以同一建造執照或至少一幢之合法建築物為申請單位。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及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規定之申請資格:
(一)須為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且實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3、依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合法建築物屋齡需達20年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之現況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或戶數達總樓地板面積及戶數1/2以上之案件。
(四)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需達2人以上。
(五)申請之合法建築物70%以上戶數,其面積未達80坪者。
三、申請期限:自101年9月3日(星期一)起至101年11月30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附件等送達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由該處進行書面審查,文件不符或不齊者,視為不合格,逕予退件不受理。倘該等案件經都市更新處退件後,仍得於受理期限內重新檢具完整書圖送件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補助項目:
(一)規劃設計類: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規劃設計經費。
(二)更新工程類:整建或維護更新工程之實施經費。
五、補助額度:
(一)申請人所提出補助額度之上限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之45%為限,且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二)為提升老舊建築物整建維護更新效益、凝聚中低樓層公寓社區環境改善之意識,加強社區公共設施後續管理維護之效率,故前項核准補助案件,倘未符合下列情形者,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得視個案所載明之後續管理維護計畫內容,分別酌降核准補助額度,惟酌降比例不得超過申請補助額度之30%為限:
1、施工項目含外牆修繕者:未處理違章建築之案件,審議會得視情況酌降相關外牆修繕及相關費用。
2、施工項目含電梯者:未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擔任整建維護事業計畫實施者之案件,審議會得視情況酌降電梯及相關費用。
3、其他未符合審議會依個案情況要求處理之事項。
(三)初步通過核准補助之個案,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規定,取得更新單元內之同意比例門檻並擬具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經審議會審議核定實施後,始得確認實際核准補助額度及項目。
六、申請書件
(一)申請公文(函)乙份
(二)補助申請表四份
(三)附件冊乙份,內容包含:
1、實施者登記證明影本。
2、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本次施工範圍估價單。
4、所有權人進行整維之意願比例及分攤金額證明文件(擇一):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需載明個戶分攤金額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2)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願書(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且需載明個戶分攤金額並經所有權人簽章)。
5、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更新範圍確認文件
(1)地籍套繪圖。
(2)建物套繪圖。
(3)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能顯示建築物完工時間為主)。
(4)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每戶均須檢附)。
6、參考文件(無則免附)
(1)預定建築師開業證明、代表人清楚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預定施工廠商登記證明、代表人清楚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其他。
(四)光碟3份:內容需包含申請計畫表及簡報檔,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資料檔案為PDF格式,簡報檔為powerpoint格式)。
七、評選方式:
(一)優先補助之施工項目:
1、提高建築物之安全與防災者
2、外牆修繕且拆除違章建築者
3、增設電梯(或增設無障礙設施)者。
(二)評選項目:
1、申請案可行性
2、優先補助之施工項目
3、同意比例高低:申請案需檢具協議書,其同意比例至少達事業計畫之同意門檻,且協議書內容應載明應分擔款項並由所有權人簽章或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且需載明個戶分攤金額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4、其他參考指標:為將有限之補助款其效益發揮到最大,各申請案應於申請書件中,就以下項目表明其數量,倘有特殊狀況另補充文字說明,以供評選時參考。
(1)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落實無障礙環境,請檢核現住戶年齡達65歲以上、7歲以下及領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設籍人數。
(2)為使更新後之建築物立面具都市景觀改善效益,應表明擬更新之建築物戶數。
(3)為提高建築物之結構安全,並顧及都市整體環境安全,請檢核擬更新之建築物是否經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判定為「黃單」,或經結構技師簽證現況上有結構安全之虞,且得透過整建維護方式即達有效改善成效者。
(4)為提升都市景觀並建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案之更新後效益,實施者承諾建築物立面之鐵窗、外掛式冷氣、管線、外推陽台及廣告招牌等違章建築全部進行拆除及整理,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面積或個數)。
(5)為有效凝聚住戶意識,並有效管理更新後之成果(含立面修繕、增設電梯或增設無障礙設施),故於申請補助時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會,並以該管委會員擔任實施者。
(6)其他可提高都市景觀、強化都市防災功能及增進建築物更新後之節能減碳效益者。
(三)各申請案經本市都市更新處檢核相關書件齊全後,提請審議會審議,審議委員應視個案之「申請案後續可行性」、「施工項目」、「同意比例高低」及「其他參考指標」等條件綜合評選,初步通過補助資格之個案應經出席委員超過2/3同意,另審議委員得視個案情況,訂定通案或個案補助原則。
(四)初步通過補助資格之名單,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八、辦理流程:個案補助項目及額度經前揭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公告後,本府辦理劃定更新地區(單元)事宜,後續並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審議程序。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得同時申請規劃設計類及更新工程類補助,或僅申請更新工程類補助。
(二)未依本公告辦理者,本府不予受理。
(三)每一更新單元僅能擇一申請類別,且空地不得申請。
(四)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撤銷其補助資格。
(五)經審議會審議初步通過補助資格之個案,由實施者將前揭補助項目及額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載明。本府辦理更新單元公告劃定後由實施者於公告日起3個月內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取得同意比例,並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本府核准,逾期未報核者,本府得廢止其補助核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核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不得超過3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六)經核准補助之個案,需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辦理,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
十、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臺北市大同區公所、4.臺北市萬華區公所、5.臺北市中山區公所、6.臺北市信義區公所、7.臺北市內湖區公所、8.臺北市南港區公所、9.臺北市中正區公所、10.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1.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2.臺北市文山區公所、13臺北市北投區公所、14.臺北市士林區公所、15.刊登報紙(1天全文、2天簡文)
臺北市政府 公告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日期:10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新字第10131363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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