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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有關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之規定,業經本部於102年4月9日以台內地字第1020140911號令訂定發布。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有關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之規定,業經本部於102年4月9日以台內地字第1020140911號令訂定發布。

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者,以依出租人書面通知承租人之賣典條件為限,耕地價金為耕地出賣出典之重要條件,故承租人就其承買承典耕地表示之價金數額須與出租人書面通知之數額或第三人承諾之價金數額相當而後始有優先承受權之可言。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資料日期: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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