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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北市違規使用裁罰新制,7月25日公告上路


本市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自87年起之執行方向,即以體恤微型店家生計困難及兼顧住家權益之角度,舉凡民眾檢舉案件,期先透過噪音、環保、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法令加以處理得到效果,以減輕社會及行政成本,必要時始以都市計畫法進行裁處之政策方向。
目前該等案件依97年研擬之通案處理原則,係由本市商業處主政邀集相關單位辦理聯合稽查,並確認均依各專業法令改善完成後,如民眾仍持續檢舉時,始移由本局依都市計畫法裁處。惟歷年執行以來,因該處理程序未依違規情節輕重、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等區分處理方式,且須由各專業法令改善完成後,始依都市計畫法裁罰,費時較長,不符民眾期待;又店家花費時間、金錢改善或增設相關設備符合各專業法令後,依通案處理原則仍屬違反都市計畫法而遭裁處並勒令停止使用,造成民怨。
本府在兼顧公共安全、都市發展、商業穩定性與行政能量之前提下,重新檢討本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通案處理原則,自102年7月25日公告實施,以「違規情節輕重」、「與主要分區劃設相容與否」、「新設立優先執行」、「違規使用者違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優先」等原則下,採階段及漸進之方式處理,以有效處理本市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
該通案原則除目前已成立專案小組或已有專業法令者依現行機制處理外,違規案件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例如:第三種住宅區設立飲酒店業、汽車保養所、特種零售業等)及本通案原則公告後新設立店家逕依都市計畫法裁處。其餘案件在體恤微型店家生計困難及兼顧住家權益之考量下,將先函請店家另覓合法地點,並請相關單位積極依權管法令查處,倘有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者,將由各局處移本局依都市計畫法裁處,以維護公共環境。

資料來源:都市發展局
資料日期:1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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