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若以重建方式辦理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能為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但可經由成立更新會作為都市更新之實施者。
註:如果要自組「都市更新會」,需逾七人(8人以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申請核准籌組,且必須在取得「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或者以取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例門檻後籌組成立。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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