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受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僅能由實施者以現金補償其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此現金補償數額,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辦法第7 之1條規定,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辦法第6 條評定之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後計算。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56750&CtNode=12893&mp=118011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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