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 已經政府公告劃定之更新區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應超過3/5,並土地總面積及建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2/3,若為自行劃定的更新單元,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應超過2/3,土地總面積及建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3/4 由此可以看出來,在法律上是不需要100%同意即可提出實施, 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到最後仍未同意之所有權人,仍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可分配房地或選擇領價金,不會因為您不同意而無法分配;都市更新具「多數同意」的精神,是為公共利益,所以為維護大部份居民的權益,經實施者與未同意之所有權人協調未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主管機關代為強制拆除或遷移;但是在實務上為了避免爭議,原則上實施者仍會以100%同意為主,都市更新計劃對整體市容及經濟皆有幫助,原住戶更新後的房地價值也相對提高許多,未來成功案例勢必越來越多,若現在有機會談都更改建,建議以長遠眼光好好把握機會.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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