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都市更新計劃中需權利變換,申請人(實施者)首先需自行舉辦公聽會,再向主管機關提出權利變換申請。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1.權利變換申請書 2.權利變換說明書 3.權利變換計劃圖 4.實施者之證明文件 5.都市更新事業計劃核準函影本 6.權利變換公聽會紀錄及處理情形 7.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提供給主管機關進行內容審查,並公告公開展覽30天,其公告10天後即可舉辦公聽會收集居民相關意見,匯整完成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後,再送都市更新審查委員會審議,申請人依審議結果進行修正權利變換計劃,由主管機關核定並發佈實施。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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