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 都市更新實施方式基本上有兩種「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
「協議合建」指的是實施者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辦理都市更新,因為更新後的房地怎麼分配,是經過全體所有權人協議好的,因此只要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經市政府核定就可以執行了。
因其房屋之分配屬於私權約定,故不在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範圍內。
實施者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時,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權利變換」是透過估價的方式,將更新前的權利價值,透過容積獎勵及共同負擔、轉換分配更新後的權利價值之房地。
而其透過權利變換中的估價機制,使得權利的估算與分配能公開透明,且需經審議會審議,地主之權益更有保障。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都市更新市民操作手冊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134040&ctNode=19937&mp=118011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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