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係以實施都市更新為前提下,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權利價值」,「土地權利價值」中並不包含建築物價值(註2)。而各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現在所擁有的不動產價值,係以土地及建築物一起在現況下,市場上出售的價格,除非在查估不動產時,估價條件中敘明需考量都市更新之土地合併開發效益,否則兩種價值並不相同。
註2:計算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時,依規定不應將建築物價值計入權利價值中。至於建築物則依規定另給予拆遷補償。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56750&CtNode=12893&mp=118011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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