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的主辦者稱之為「實施者」,可依民間主辦及政府主辦分為不同類型。政府主辦更新時,可由政府主管機關組成「都市更新專責機構」自行實施、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更新或主管機關經過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實務上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仍以民間為開發主體、政府從旁輔導、監督的方式辦理,主要係以考量地主可選擇最適合的建商或由社區公益人士組成更新會,針對地主的需求規劃設計,以降低不確定因素的產生,加速都市更新推動時程。再者,政府亦扮演後續更新事業執行之監督角色,必要時並得由公權力介入,派員監管、代管,保障權利關係人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