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處理,不列入同意比例人數及面積計算。故不會影響。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二條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一、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及聚落。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三、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五、祭祀公業土地。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