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須一併納入更新。畸零地的認定依建築法第44條:「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故畸零地未達最小面積規定時,亦無法單獨興建,且以台北市為例,依台北市自行劃定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自劃更新單元範圍非屬完整街廓時,不得造成自劃更新單元鄰接土地成為畸零地,並應由建築師簽證確認」,因此為考量畸零地之建築權利,故更新時須一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另考量更新單元範圍不得有鄰地法定空地重複利用之情事,因此更新案申請時,須事前一併查明更新單元周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