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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日期:2014/06/26
都市更新問題 政府對於都市更新興建中時提供了如何的保障?
都市更新回答

一般來說民眾最怕更新案執行到一半時,實施者因故退出,導致社區重建目標無法實現,都市更新條例為此設置有監督、檢查、監管及代管機制,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1.監督及檢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5 條暨施行細則第26 條規定,可視實際需要隨時檢查執行進度,且每六個月實施者對於更新案執行情形應提出詳細報告,以利管控。

2.限期改善:主管機關檢查後如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擅自變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業務廢弛、事業及財務計畫有嚴重缺失等事項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 條規定,可要求實施者於期限內提出改善。

3.監管或代管: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主管機關可指派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依個案情形,適時監管或代管。

4.接管:實施者如未依法限期改善、監管、代管等命令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強制接管,以利處理後續更新執行事宜。
更新案能成行除了計畫發布實施後受政府監督之機制外,亦可於事前加以預先防範,例如選擇優質之實施者,考量其市場評價、財務與執行能力;施工營建辦理信託,由信託單位控管營建資金及施工進度,降低及避免營建風險。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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