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有權人自有資金不足,需向銀行融資,原則由土地所有權人出資,擔任貸款人。由自行組成的都市更新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更新會具備「法人」之地位,是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當然應該承擔更新事業成敗之責任,負責籌措更新所需之費用。也可尋找投資人,由更新會向其他單位募資,如建商、建經公司等,但當然就有可能會衍生其他的費用,其他單位也可能要求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