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築法規,各縣市政府都可指定建築基地應符合最小的面積規模才能開發,小於指定規模的基地,則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或協議調整地形;如果畸零地主不同意,通常會先透過各縣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因此為考量畸零地之建築權利,故更新時須一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另考量更新單元範圍不得有鄰地法定空地重複利用之情事,因此更新案申請時,須事前一併查明更新單元周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