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廢止之現有巷道若無編定門牌,且非附近居民通行之必要道路,可依據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現有巷道」廢止之條件申請。為顧及附近居民通行便利及省時之需,仍經與當地住戶協商,若現有巷道廢止後不致影響居民通行,且基地合併整體使用,對土地利用價值及都市景觀具有加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