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且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令堂僅為房屋的承租人,並未符合上開法律之規定,故對被執行拍賣的土地無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