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如有出租土地或房子,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有租賃之目的者,該租賃契約是可以終止的。但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補償-(1)如出租的土地供為建築房屋者,得請求相當一年之租金補償,租約到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剩餘租期租金之補償。(2)另只有出租土地或是一般租屋者,得請求二個月租金補償。但契約如有訂定其他規定者,仍須視契約內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