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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日期:2015/10/29
都市更新問題 都更前陣子不是被判定違憲,為何還是能持續申請?
都市更新回答

都更並不是完全違憲,釋憲僅為部分違憲,且內政部已提出行政因應措施,以使都市更新案均能符合釋字第709號解釋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司法院於102年4月26日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未於一年內完成修法者,該部份規定失效;內政部因此於日前提出行政因應措施,並自103年4月26日起實施。
內政部根據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資訊公開、確保民眾知悉都市更新相關資訊、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應經適當組織審議、給予民眾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經聽證程序及核定之計畫應送達相關當事人等事項,納入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並訂定「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之行政規則,以補充行政程序法關於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之不足。
內政部亦指出,大法官解釋中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例過低而違憲部分,也作出下列因應措施:
一、103年4月26日以前已申請尚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案,因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同意比例已失效,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中之個案均先暫緩審議,等該違憲條文於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續由各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同意比例,再續行審理。
二、103年4月26日以後,各地方主管機關暫不受理事業概要申請案,等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同意比例規定於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再據以受理。
三、103年4月26日以前已報核尚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應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
內政部特別強調,都市更新條例違憲條文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修法而失效,但透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及相關因應措施,期望能使都市更新程序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使都市更新政策不會因此停滯。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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