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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日期:2012/09/07
都市更新問題 前幾天參加我們社區的都更公聽會,內容有提到銷售管理費用,請問該項支出應該是由住戶一起分擔的嗎?不是建商應該自行支付銷售費用
都市更新回答

共同負擔指的是都市更新過程中所需費用,重建程序包含規劃設計、領照、施工、維護管理等,每個階段皆需要支出費用,雖然是由實施者所付出的成本,未來住戶必須折抵相當價值之房地給實施者。共同負擔的範圍包括「土地負擔」及「費用負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管理費用為費用負擔的項目之一,指為權利變換必要之人事、行政及其他管理費用。因一般建商須委由代銷公司銷售因折價抵付而取得的新屋,用以變現後抵付興建過程當中的各種費用,故依法列入共同負擔成本之項目,其計算基準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這項目亦於市政府所公佈之提列標準有載明。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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