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高度和基地本身條件、周邊道路寬度和公園綠地面積有相對關係。通常都是以基地面臨最寬的巷道做為基準,一般建案是以道路最邊緣作為基準,而都更案是以道路中心線為準。一般開發案的建築高度是以1.5倍面前道路路寬+六公尺,商業區得放寬到2倍面前道路路寬+六公尺,但是都更案卻是5倍面前道路路寬。例如:10米寬的街道,一般開發案是(1.5*10)+6=18,商業區(2*10)+6=26,都更案是5*5=25。倘若道路兩旁有已開闢完成人行道,人行道寬度視同道路寬度須合併列入計算。都更獎勵的建築高度的確有放寬。限制建築高度主要是要保障『鄰地的日照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3條第2項即明確規定,使鄰近基地在冬至日至少可以享受到1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而不會受到建築日照陰影的影響。 |